留学在线 2020-02-20 21:18:12
科学、技术与创新(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简称STI)的国际合作已然成为STI政策议题的重点之一; 特别在欧盟地区,政策以卓越研究及欧洲研究领域(European Research Area)为核心,也特别关注国际合作。
因此,对于非欧盟国而言的国际化政策,逐渐成为其国家、欧盟与全球STI主要政策的一环; 这也代表欧盟国与欧盟能更理性地看待STI政策的国际化,尤其是STI合作最正式的基本协议:STI双边合作协议。
欧盟针对STI合作进行相关研究,透过全面性理解欧盟、欧盟会员国与美国既有国际STI合作协议,并调查此类协议的影响欧盟及欧盟国与第三国间成立相关协议(umbrella agreements)可能涵括的範畴; 研究结论概略如下:
> 签署双边STI合作协议的理由:
签署理由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大多数属于「狭义型STI协议」,以合作为主,少数则属「广义型STI协议」,内容包括科学外交,甚至涉及高层政治。15项理由参酌下图:
> 欧盟、欧盟国与美国STI协议间的重大差异:
1. 大多数美国与欧盟协议仅着重STI的目标,欧盟国则通常于其STI协议中拟定广泛目标项目,包括外交关係和一般福利
2. 仅38%的协议包含互惠原则,欧盟执行此项原则频率高于美国与欧盟国
3. 欧盟以主题重点(thematic priorities)划分其协议内容,美国与欧盟国的STI协议则较为弹性
4. 部分协议明确提及合作办理的活动,仅欧盟透过协议大规模提供研究计画(框架计画)参与机会,美国与欧盟国则无
5. STI协议中未能针对跨国流动架构相关条件,提出改善措施,部分美国与欧盟国协议包括减少进口税的措施
6. 有六种方式安排双边政策对话(由无至非常高),欧盟协议中可发现大量的政策对话安排,包括执行组织(Executive Agent)及双边推动小组。不同于美国与欧盟会员国,欧盟协议通常赋予双边推动小组具体权限。在整合层级,政策对话的特色通常由其属美国或欧盟签署之协议而决定,第三国家的影响力十分有限。
> STI协议中智财权(IPR)有其限度:
与欧盟及美国STI协议不同,仅半数以下的欧盟会员国STI协议涉及智财权,研究结论指出整体而言智财权与协议相关性有限,大多数STI协议中智财权规定通泛且不够具体明确。
> STI协议的影响分析需近进一步发展:
仅少数国家订有STI协议的评估架构,且欧盟执委会对欧盟STI协议的评估採用不同的架构与方法,造成比较上与整合的困难。研究结果显示计画层级的参与有所增加、互惠原则与研究者的流动性成长缓慢、研究者与决策者对于STI协议的认知仍不高、而政策对话强度似于协议签署后立即下降。
> 五项建议:
1. 建议欧盟执委会重新检视双边协议成立的影响评估方式
2. 建议STI协议中的智财权相关协议以简为上
3. 建议欧盟执委会检视智财权附加条例,避免限制欧洲研究组织及企业实施智财法规的自由
参考来源:http://ec.europa.eu/research/iscp/pdf/publications/Final-Basic_Principles_Effective_Intern_Science_Tech_Innovation-ExecutiveSummary.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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