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艺术考研

留学在线   2024-09-19 09:00:20

心之所向,素履以往

生如逆旅,一苇一航

考研倒计时1天

我们坚信着

凡是过往,皆为序章

被追逐梦想的光环绕

就是你们最美的模样

01

考试须知

01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首都师范大学考点考生须知

各位考生: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20年12月26日至27日进行,为了确保考试过程平稳顺利,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发布考生须知,请各位考生务必认真阅读,并做好各项考试准备。凡考生未按规定要求,造成不能参加考试的,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考前准备

1、查询本人健康码

自本须知公布之日起,考生须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实名认证及信息填报申领“北京健康宝”,确定本人健康码为“未见异常”状态。

2、个人健康监测,打印并签订承诺书

考前第14天【12月13日(含)】开始,考生须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监测。建议考生考前14天内不要离开本市,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跨省市流动(以免绿色健康码出现异常),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的场所聚集,注意个人卫生和防护,确保身体健康。请考生下载并填写《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首都师范大学考点考生健康承诺书》(见附件),打印签字后于第一场考试入场前提交给本考场监考员。

扫描上方二维码即可获取《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首都师范大学考点考生健康承诺书》

3、打印准考证

2020年12月10日至12月28日,考生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s://yz.chsi.com.cn)下载打印《准考证》。

4、进行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

(1)首都师范大学应届在校考生(含报考外校的应届在校考生、“二学位”考生),请于2020年12月21日8:30-17:00在校本部学生活动中心一层青蓝大厅参加首都师范大学统一组织的免费核酸检测,请密切关注本科院(系)发布的相关信息,届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手机(缺一不可)务必按时参加检测。

(2)其他考生,须凭准考证和身份证于12月20日至23日期间自行前往指定检测机构参加免费核酸检测,并提前在准考证左上角书写本人姓名和手机号码(此份准考证须在参加核酸检测时交给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供检测机构上报健康信息用),具体详见《北京市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公告》。请考生提前预约或打电话了解检测点有关情况。

考生完成采样24小时后,可在手机“北京健康宝”小程序—京心相助—核酸检测中,查询检测结果。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所在检测机构解决。

在校考生如无法参加校内检测的,可于12月20日至23日之间,自行前往其他指定检测机构免费核酸检测。因故不能在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核酸检测的考生,也可自费到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核酸检测。

5、打印核酸报告,截图保存当日健康码

12月25日前,打印本人【12月20日(含)后采样】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考试当天,进入考点之前将当日健康码(“北京健康宝”上查询)截图保存或打印,以备出示。

考场分布及交通信息

我校考场设置在校本部新教一楼、新教二楼、教三楼、教四楼、理科楼、北一区文科楼、北二区教学楼和东一区教学楼C区。

校本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

北一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3号

北二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6号

东一区:北京市海淀区白堆子甲23号

12月25日8:00-17:00,考生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12月20日(含)后采样】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当日绿色健康码(“北京健康宝”上查询),佩戴好口罩,体温低于37.3℃,可到考点查看考场。

我校校本部考区从东门进出,理科楼从北楼一层出入口进出,其他教学楼均由指定出入口进出;东一区考区由东门进出,教学楼由东门进、西门出,所有考生全部从二层C区入口进入考区;北一区考区由南门进出;北二区考区由西门进出。考试当日,我校不允许无我校出入证车辆进入校园,为避免影响本人及他人考试,建议考生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到达首都师范大学考点。

考生入场

2020年12月26日至27日早上7:00、中午12:30开始,所有考生须凭下载的“准考证”、资格审查时所持的有效身份证件、考前7日内【12月20日(含)后采样】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纸质版)和当日绿色健康码(“北京健康宝”上查询、建议考生提前截图保存或打印),佩戴好口罩,经体温检测低于37.3℃后,方可正常进入校门。考试当天,凡未按要求提供“考前7日内【12月20日(含)后采样】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考生,不得进入校园参加考试。

考生须听从考试工作人员指挥,配合完成体温测量等健康检查,排队过程中请保持间距。体温异常的考生可适当休息后使用其他设备或其他方式再次测量。仍不合格的,由我校考点依据防疫工作要求,在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综合研判评估是否具备参加考试的条件,凡不具备相关条件的考生,不得与健康考生同考场考试,安排其在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请考生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生进入校园后,请直接前往所在考区教学楼,不可在其他区域活动或逗留。

按照教育部规定: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考试当日考生应适当提前到达考点,在考场内按指定位置就座。考生进入考场前须佩戴口罩,配合考点完成健康检测和身份核验等工作,进入考场后考生可自行决定是否佩戴口罩。考生不得因佩戴口罩影响入场身份识别。进入考场后,如考生突感不适,应主动联系考点工作人员或报告监考员,听从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考生要按监考员的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保持人与人之间间隔大于1米。

考试要求

请考生仔细阅读《准考证》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监考人员的安全检查和考试文具检查。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除考生《准考证》上招生单位说明栏中注明可使用不具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的考试科目外,其他科目一律不得使用计算器。

考试过程全程视频监控并录像,请考生遵守考场规则诚信考试,如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或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考点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请各位考生务必详细阅读《致考生的一封信》和《研究生招生考试考风考纪公告》。

就餐信息

12月26日、27日中午,校本部学一食堂、北一区学四食堂、北二区学六食堂和东一区学九食堂,以上食堂可对校外考生提供午餐,同时不对校内师生开放;食堂现场指定窗口售卖餐券,校外考生持餐券到窗口取餐。校外考生用餐完毕可在上述食堂午休。所有就餐人员进入食堂必须规范佩戴口罩,体温合格方可进入食堂。

考前如防疫形势再发生变化,我市将按照上级要求视情况对本次考试疫情防控措施进行调整。请考生密切关注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s://www.bjeea.cn/)、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站(https://grad.cnu.edu.cn/)以及“北京考试研考”、“首都师范大学研招办”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考试相关通知公告,同时保持手机电话、短信等通讯渠道畅通。

考试期间天气比较寒冷,请注意保暖。预祝大家在考试中发挥水平,取得优异成绩!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20年12月

02

致考生的一封信

02

各位考生: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定于2020年12月26日-27日进行。为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研考、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端正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有序,我们特在此郑重倡议:每位考生都应树立诚信的考试观念,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共同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2020年是极为不平凡的一年,举国上下,命运与共。面临着疫情防控和招考安全的双重挑战,我们使命在肩,义不容辞。为确保“健康研考”的顺利进行,在京考生均须在考试当日,凭下载的“准考证”、资格审查时所持的有效身份证件、考前7日内【12月20日(含)后采样】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和绿色健康码(“北京健康宝”上查询),佩戴好口罩,经体温检测低于37.3℃后,方可正常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凡未按要求提供“考前7日内【12月20日(含)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具体安排,请考生及时关注北京教育考试院、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也是最高学历层次全国统一考试,确保考试成绩真实客观既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又是教育公平原则落实所必需。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一位考生都应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每位考生都应严格遵守自己签订的《诚信考试承诺书》,保证个人承诺的严肃性。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二百八十四条增加了四款犯罪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规定的考试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在司法解释中确定了以上行为对应的三项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以及代替考试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不法中介机构想方设法企图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获利,他们制造了花样繁多的高科技作弊工具,引诱、欺骗考生作弊,从中谋取暴利。个别考生意志不够坚定,企图投机取巧,高价购买作弊工具实施作弊,甚至参与组织作弊,这些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校将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有关规定继续狠抓考试管理,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严肃考风考纪,继续采取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防范考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替考及利用无线电通讯工具作弊等犯罪行为。一经发现违规作弊行为,将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因此,希望每位考生都能严格遵守防疫要求及考场规则,诚信参考,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好成绩,切不可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考生朋友们,战“疫”胜利的曙光已不再遥远,共创疫情防控常态化局面、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持良好的考试秩序、维护国家考试权威、确保选才公平公正,是我们的共同目标,也是所有考生和全体考试工作人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疫情当前,更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和共同行动。

衷心祝愿各位考生在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考出理想成绩!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20年12月

03

研究生招生考试考风考纪公告

03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定于2020年12月26日-27日进行。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强了考试法制建设。现就有关招生考试舞弊行为处理的法律、法规公告如下:

一、《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百八十四条增加了四款犯罪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规定的考试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在司法解释中确定了以上行为对应的三项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以及代替考试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二、中共中央2018年10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希望各位考生树立诚信考试观念,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舞弊行为不仅会受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处理,还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20年12月

《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天道酬勤,努力是唯一捷径

乾坤未定,你我皆是黑马

向前有梦,未来可期

我们坚信着得偿所愿,功不唐捐

云开终会见月明

静候你们的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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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首都师大考研学子们祝福吧~

编辑:张乐诗、康天阳、戴江珊

责任编辑:张乐诗

部分内容源自于研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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